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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院:搜索引擎運營者對虛假信息是否負有核實義務?!

來源:聚銘網絡    發(fā)布時間:2022-04-11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安全內參

歐盟法院總法律顧問:搜索引擎運營者應對聲稱虛假信息而提出的刪除引用的請求負有能力范圍之內的核實義務

According to AdvocateGeneral Pitruzzella, a request for de-referencing onthe basisof informationalleged to be false requires the operator of the search engine to carryout thechecks which fall within its specific capacities

TU和RE等兩人對Google提起訴訟:一方面,他們要求刪除在使用Google進行搜索時顯示的某些鏈接,因為這些鏈接會導致第三方識別出TU和RE等兩人;另一方面,他們要求停止以預覽圖片(縮略圖)的形式顯示其中一篇文章的照片。TU在多家提供金融服務的公司擔任負責人的職務,而RE是TU的同住伙伴,他在2015年5月之前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而g-net網站上出現的三篇文章,對上述幾家公司的投資模式的可靠性提出了批評和質疑,其中一篇文章刊登了四張照片,顯示TU和RE駕駛著豪華汽車、乘坐直升機和包機,以此暗示申請人正在享受外部資助的奢華生活。TU和RE要求Google取消對有關文章的引用,因為他們認為這些文章包含了一些不正確的指控和基于虛假陳述的誹謗性意見,并要求將這些縮略圖從搜索結果列表中刪除。

德國聯邦法院將兩個問題提交給歐盟法院進行初步裁決:

第一個問題,涉及搜索引擎功能的具體特點,在法院尚未進行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可能會造成《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7、8和11條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之間造成的緊張關系。具體而言,在數據主體質疑數據控制者所處理數據的真實性,并為此要求數據控制者刪除對第三方發(fā)布的、出現這些數據的內容的鏈接的引用。

第二個問題,在審查從圖片搜索結果中刪除縮略圖的請求時,是否需要考慮到包含有關圖片的網頁內容。

作為一個先行程序,總法律顧問Pitruzzella在今天的意見中分析了法院關于搜索引擎運營商所承擔的義務的判例,并概括了與此相關的四個要點。

第一,關于將搜索引擎的活動歸類為"個人數據的處理",以及將搜索引擎的經營者確定為第95/46號指令和《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意義上的處理該個人數據的"控制者"。

第二,搜索引擎的運作可能會嚴重干擾數據主體的基本權利。

第三,在向搜索引擎運營商提出取消引用的請求時,需要考慮到所有相關的基本權利,并在這些權利之間取得平衡,這不僅要考慮到案件的情況,還要考慮到互聯網環(huán)境的技術特點。

第四,由搜索引擎運營者承擔平衡相關基本權利的角色,以確保該處理符合GDPR規(guī)定的要求(以及之前95/46號指令規(guī)定的要求)。這一職責被規(guī)定在GDPR第17條。

正是根據上述源自法院判例法的原則,法律顧問對提交給法院的問題提出了一個司法解決方案:

首先,他澄清了搜索引擎運營者在處理基于沒有證據支持的主張被引用內容中出現虛假信息而提出的刪除引用請求時應承擔的義務。

法律顧問首先指出,尊重私人生活和保護個人數據的基本權利不是絕對的;保護個人數據的權利必須結合其在社會中的功能來考慮,并根據相稱性原則與其他基本權利進行平衡,對公眾知情權給予適當的重視。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在數據主體扮演公眾角色的情況下,公眾的知情權應該優(yōu)先,但在確定所處理的信息是不真實的情況下,這種趨勢就會逆轉。數據的準確性不僅構成了處理個人數據的合法性條件之一,而且在涉及虛假信息時,具有主動和被動雙重意義的表達和信息自由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與私人生活和保護個人數據的基本權利放在同等地位。法律顧問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一個根植于歐洲《基本權利憲章》第1條規(guī)定的歐盟基本價值之一的普遍標準,即人的尊嚴,是適用的。不真實的信息不僅侵犯了當事人保護個人數據的基本權利,而且最終影響到他或她的尊嚴,因為它提出了一個關于他或她的虛假陳述,從而改變了他或她的身份。

在搜索引擎運營者處理的信息的真實性存在問題的情況下,平衡相關基本權利的問題就會出現,至少在尚未確定信息是真實還是虛假的階段,這個問題是相當具體的。雖然不能要求搜索引擎運營者對所托管的內容進行一般監(jiān)測并核實其真實性,但該運營者也必須發(fā)揮積極作用,根據與信息守門人職能相關的特殊責任,從搜索結果中剔除包含虛假個人數據的內容。

鑒于上述情況,總法律顧問指出,不能僅根據數據主體的單方面要求進行刪除,同時不能要求數據主體向網頁編輯申請并要求刪除聲稱是虛假的內容。根據總法律顧問的意見,應由數據主體提出請求所依據的證據,并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被要求刪除的內容的虛假性。搜索引擎運營者則需要在其能力范圍內,通過聯系被引用網頁的發(fā)布者,對請求的內容進行確認或其他方面的檢查,從而決定是否同意刪除引用的請求。如果該文章涉及到一個具有公共角色的人,則必須有特別有力的證據證明該信息是虛假的,才能決定取消引用。最后,為了避免對數據主體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搜索引擎的運營者將能夠暫時中止引用,或在搜索結果中表明,一些信息的真實性受到質疑。

在回答提交初步裁決的第二個問題時,總法律顧問指出,適用于通過互聯網上的搜索引擎進行圖像搜索的規(guī)則與適用于網絡搜索的其他規(guī)則基本相同,通過檢索互聯網上公布的自然人照片并復制它們,搜索引擎運營者提供了一種服務,在這種服務中它對個人數據進行了自主處理,這種處理既不同于提供照片的網頁的發(fā)布者,也不同于引用該網頁的處理者。

總法律顧問認為,在為審查從圖片搜索結果中刪除縮略圖的請求而對相互沖突的基本權利進行平衡時,應只考慮圖片本身的信息價值,而不考慮其在網頁中構成的內容。

考慮到一個人的形象實際上是其人格的主要特征之一,因此,鑒于照片能夠傳達關于一個人或其家庭的特別個人性質甚至私密的信息,保護隱私權在這種情況下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注:總法律顧問的意見對法院沒有約束力。總法律顧問的作用是完全獨立地向法院提出他們所負責的案件的法律解決方案。法院的法官們現在正開始對本案進行審議。判決將在之后的日期作出。

注:初步裁決參考允許成員國的法院和法庭在提交給它們的爭端中,將有關歐洲聯盟法律的解釋或歐洲聯盟行為的有效性的問題提交給法院。法院不對爭端本身進行裁決。應由國家法院或法庭根據法院的決定來處理案件,該決定對提出類似問題的其他國家法院或法庭具有類似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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